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 或6m×4m。 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 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 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表4.2.1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 kPa )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 ( m )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 ( m ) <5 重于空气 1
2 5~ 25 重于空气 2.5 5 ≤ 25 轻于空气 2.5 5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注: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 5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5 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小于3m 。 图4.2.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间隔距离
10 1 — 被保护建筑物; 2 — 金属管道 1 ) 地上部分: 当hx <5Ri 时, Sa1 ≥ 0.4 (Ri +0.1hx ) ( 4.2.1 - 1 ) 当hx ≥5Ri 时, Sa1 ≥ 0.1 (Ri +hx ) ( 4.2.1 - 2 ) 2 ) 地下部分: Se1 ≥ 0.4Ri ( 4.2.1 - 3 ) 式中: Sa1 — 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 ;Se1 — 地中的间隔距离( m ) ; Ri —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 Ω ) ; h x — 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 m ) 。 6 架空接闪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3 m 。 1 ) 当(h
+2l ) < 5 Ri 时,
)(03.02.022l iahRS++³ (4.2.1-4) 2) 当(h
+2l ) ≥ 5 R i 时,
)(06.005.022l iahRS++³ (4.2.1-5) 式中: Sa2 — 接闪线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 ;h — 接闪线的支柱高度( m ) ; l — 接闪线的水平长度( m ) 。 7 架空接闪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3 m 。 1 ) 当(h+ l 1 ) < 5 Ri 时,
)](06.04.0[11 2lhRSin a++³ (4.2.1-6) 2) 当(h+ l 1 ) ≥ 5 Ri 时,
)](12.01.0[112lhRSin a++³ (4.2.1-7) 式中: Sa2 — 接闪网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 ; l1 — 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 m) ; n — 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不同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8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