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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污水综合排放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的去向,分年限规定,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的浓度及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的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的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的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的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的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的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的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的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的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的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的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的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的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 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三、标准监督实施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的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的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